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向 A 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言詞辯論中,乙主張對甲有 60 萬元的借款債權,並預為抵銷抗辯。A 地方法院以乙未能證明其對甲的債權,判決乙應給付甲 100 萬元,乙對此判決提起的第二審上訴,因逾越上訴期間而受裁定駁回確定。數個月後,乙以甲為被告,向甲住所地所在的 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該筆在前訴主張的 60 萬元借款,並主張有證人丙得證明該債權。對於乙的起訴,B 地方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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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出前訴中被告提出的「抵銷抗辯」經法院實體審理不成立後,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產生既判力。接著思考後訴就同一債權再行起訴,已受前訴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應依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同時須點出新證據(證人丙)受既判力遮斷效限制,僅可能為再審事由,無法於另訴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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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於前訴主張抵銷之債權經法院實體認定不成立並受確定判決後,另行起訴請求給付該債權,是否受前訴既判力所及?後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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