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於民國(下同)110 年 8 月 1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07 年 1 月 20 日至其診所看診,惟乙至今並未支付相關診治費用共新臺幣 10 萬元。試問,乙於第一審未提出時效之抗辯,其可否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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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應立即聯想到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中「新攻擊防禦方法之禁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依此原則檢驗乙遲至二審始提出時效抗辯之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