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於民國(下同)110 年 8 月 1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07 年 1 月 20 日至其診所看診,惟乙至今並未支付相關診治費用共新臺幣 10 萬元。試問,乙於第一審未提出時效之抗辯,其可否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應立即聯想到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中「新攻擊防禦方法之禁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依此原則檢驗乙遲至二審始提出時效抗辯之合法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訴訟標的金額為 10 萬元之事件,當事人得否於第二審程序提出時效抗辯之新防禦方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