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主張乙對甲負有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之借款債務尚未清償,甲遂起訴請求乙給付 1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甲請求 60 萬元部分為有理由,並駁回甲其餘 40 萬元部分之訴。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 111 年(以下同)6 月 15 日依法送達至甲的住所,於 6 月 18 日依法寄存送達至乙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乙於 6 月 30 日始至該警察機關領取。甲、乙均未提起上訴,試說明本件當事人之上訴期間何時屆滿及判決何時確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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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三大核心:1. 上訴期間的計算與始日不算入原則;2. 寄存送達發生效力的時點(經10日發生效力,實際領取日若在生效後不生影響);3. 雙方皆一部勝敗訴且均未上訴時,判決確定的時點(需俟最後一方上訴期間屆滿始告確定)。建議以畫時間軸的方式分開計算甲、乙的期間,再統合得出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