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 100 萬元,被第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該判決書原採郵政送達方式,因甲的住處無人在家可收受郵差丙要送達的判決書,丙於今年 7 月 1 日(週五)將該應送達給甲的判決書寄存於附近 P 警局,並依法作成送達通知書,通知甲前往 P 警局領取。甲於 7 月 2 日始仔細閱讀該通知書,原打算週末去領取判決書,嗣後卻忘記此事。直到 7 月 23 日再看到通知書,才去領回判決書。甲於 8 月 3 日(週三)向臺中地院提出上訴狀,對此上訴,臺中地院應如何裁判或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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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寄存送達生效時點』與『上訴不變期間』之計算。考生應先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及民法期間計算規定,確認判決書發生送達效力之確切日期(不受當事人實際領取日影響);接著推算20日上訴期間之末日是否逢假日順延,最後依第442條得出第一審法院對逾期上訴的處理方式(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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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寄存送達之生效時點為何?甲之提起上訴是否已逾越上訴之不變期間?原第一審法院對逾期之上訴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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