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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請說明刑事訴訟案件文書「送達」之意義?(2 分)「寄存送達」、「公示送達」以外,請至少再寫出二種送達之種類?(4 分)「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的意義與制度目的為何?(10 分)並請說明「寄存送達」、「公示送達」之要件,(4 分)以及如何計算生效期間與如何認定起算時點、生效時點?(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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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基礎概念與程序要件。解題應依序點出送達定義,列舉常見送達種類,並深入比較「寄存送達」與「公示送達」的意義、目的、要件及生效時點。作答時須援引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及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層次分明地回應各配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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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核心概念,要求釐清各類送達方式之意義、目的、要件與生效時點,尤側重於寄存送達與公示送達之程序要件比較。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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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文書送達
💡 依法定程序交付文書,兼顧當事人知悉權與訴訟程序之推展。
比較維度 寄存送達 VS 公示送達
適用前提 無法直接、補充或留置送達時 住居所不明或掛號郵寄不能達
執行方式 寄存於機關並黏貼送達通知 公告於牌示處或登載報紙
生效期間 寄存日起算經 10 日生效 公告日起算經 30 日生效
制度目的 補足無法面交之送達困難 解決當事人行蹤不明致程序遲滯
💬兩者皆屬擬制送達,但寄存送達具有程序位階之補充性,公示送達則以「不明」為核心要件。
🧠 記憶技巧:送達位階:直接→補充→留置→寄存(10日);不明公示(30日)。
⚠️ 常見陷阱:寄存送達並非「寄出即生效」,必須自「寄存之日」起算滿10日(不含首日)才發生效力,此為計算上訴期間最常見的陷阱。
送達代收人 上訴期間之計算 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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