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審判筆錄是由書記官所製作,具有一定刑事訴訟法效力的文書。設有被告某甲認為其在第一審審判期日中,所為之重要陳述,漏未記載在審判筆錄,在審理的審判期日進行中與審判期日結束後,也允許甲有一定請求權利。試從刑事訴訟法規定,詳述審判筆錄的效力。又就審判筆錄漏未記載一事,甲可向法院為如何之請求?法院對甲之請求,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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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審判筆錄的證明力」及「筆錄記載錯誤遺漏的救濟機制」。運用《刑事訴訟法》第47條確立審判筆錄的排他性證明力;接著以同法第44條之1第2項、第3項切入,依據「審理進行中」與「審理結束後」分別點出聲請核對更正之期限,最後論述法院核對錄音錄影後的處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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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審判筆錄於刑事訴訟中之排他性證明力,以及當事人針對審判筆錄記載遺漏時之更正聲請權與法院之處理程序。 【解析】 壹、審判筆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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