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被告甲因涉嫌吸食毒品、竊盜、持有槍枝、詐欺等行為遭起訴,第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甲吸食第一級毒品、竊盜之行為乃分別起意之行為,均有罪,其餘部分均無罪。經被告上訴後,第二審法院亦認為甲僅就吸食毒品、竊盜之行為有罪,惟第二審法院僅在判決主文記載甲吸食毒品部分有罪,對於竊盜部分,主文並未記載,但於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中有論及法院認定甲竊盜有罪之事實與理由。試問:甲若欲對於法院判決請求救濟,應如何為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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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區別兩大部分:第一是『吸食毒品罪』的常規救濟途徑,需判斷是否受刑訴法第376條限制;第二是核心爭點『竊盜罪主文漏列』的瑕疵定性。考生應聯想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判斷此為『判決脫漏』應聲請補充判決,抑或是顯然筆誤可裁定更正,並依三段論法結構分別論述兩罪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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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刑事判決理由中已論及有罪事實與理由,但主文漏未宣告罪刑時,究屬得裁定更正之筆誤或應為補充判決之脫漏?又對於不同罪名之判決,被告應如何尋求救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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