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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甲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案經臺北地方法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甲有罪,處 2 年 6 月有期徒刑,並宣告強制工作。甲對於臺北地方法院之有罪科刑判決,心服口服;但強制工作之部分,相當不以為然。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欲上訴,其上訴書狀應向何法院提出?甲之上訴書狀明示就強制工作部分不服,上訴審法院之審理範圍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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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刑事訴訟法的「上訴程式」與「一部上訴」規定。首先,依刑訴第350條第1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因此甲應向作成第一審判決之臺北地方法院提出,而不是逕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其次,本題核心在考驗110年刑訴第348條修法後之第348條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再搭配第366條,第二審法院原則上只調查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故甲明示僅就強制工作不服時,上訴審原則上只審強制工作此一保安處分,不審犯罪事實、論罪法條及2年6月有期徒刑主刑。惟答題時要補一句第348條第2項的保留:若未上訴部分與已上訴之保安處分在審判上不可分,未併審會造成裁判錯誤、矛盾或窒礙,該有關係部分仍視為亦已上訴;本題無此特殊情形。最後,若按現行法查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強制工作規定已經釋字第812號宣告失效,且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已刪除強制工作,所以實體上上訴審應在強制工作範圍內撤銷該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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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應提出之法院(上訴程式)為何?以及僅就保安處分提起一部上訴時,上訴審之審判範圍為何? 壹、法規依據

  1. 上訴書狀之提出: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並得先審查上訴是否合法;同法第362條規定,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若可補正則應先命補正;除前條情形外,第363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應速將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小題 (二)

甲收到上訴審法院審判程序之傳票後,卻後悔上訴,欲撤回之。甲得如何為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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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中『撤回上訴』的程序要件。考生應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第354條(撤回時期)與第358條(撤回方式),並依據三段論法,將法條要件涵攝至甲收到傳票後、尚未判決前之具體情境,完整點出書狀與言詞兩種撤回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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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上訴權人於案件繫屬二審並收到傳票後,撤回上訴之時期與方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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