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甲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案經臺北地方法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甲有罪,處 2 年 6 月有期徒刑,並宣告強制工作。甲對於臺北地方法院之有罪科刑判決,心服口服;但強制工作之部分,相當不以為然。 (一)甲欲上訴,其上訴書狀應向何法院提出?甲之上訴書狀明示就強制工作部分不服,上訴審法院之審理範圍為何?(15 分) (二)甲收到上訴審法院審判程序之傳票後,卻後悔上訴,欲撤回之。甲得如何為之?(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欲上訴,其上訴書狀應向何法院提出?甲之上訴書狀明示就強制工作部分不服,上訴審法院之審理範圍為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之提出程式」與「一部上訴之審理範圍」的規定。先依第350條指出上訴書狀應向「原審法院」提出;再依110年修正之第348條「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說明當事人若明示僅就保安處分(強制工作)上訴,基於尊重當事人設定之上訴範圍,其效力不及於罪刑部分,二審法院審理範圍僅限於該保安處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上訴書狀應向何法院提出?明示僅就保安處分(強制工作)提起上訴時,上訴審之審理範圍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收到上訴審法院審判程序之傳票後,卻後悔上訴,欲撤回之。甲得如何為之?(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中「撤回上訴」之法定程序。考生應迅速聯想《刑事訴訟法》第354條(撤回時期)與第358條(撤回程式),並依據甲目前所處的訴訟階段(已收到審判程序傳票),分別說明「書面撤回」與「言詞撤回」的具體作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刑事訴訟程序中,撤回上訴之法定時間限制與法定程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爭點解析
查看更多「[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