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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與乙因金錢借貸發生爭議,乙提起給付訴訟,第一審法院判決乙勝訴,命甲應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該判決送達後,甲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但該上訴狀內容僅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範圍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進行後續審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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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第二審上訴程式與欠缺上訴理由之法律效果的掌握。解題時應先區分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並基於二審「續審制」之法理,導出欠缺上訴理由並不影響上訴合法性,最後點出第444條之1的處理程序與失權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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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上訴狀已記載絕對必要事項但未表明「上訴理由」時,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是否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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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上訴程式之合法性
💡 上訴理由非二審合法要件,欠缺時法院應命補正,不得逕行駁回。
比較維度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VS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法源依據 民訴法第441條第1項 民訴法第441條第2項
具體內容 當事人、聲明、範圍 上訴理由(事實及法律)
法律性質 上訴合法之要件 促進訴訟之程式規定
欠缺效果 命補正,不補正則駁回 命補正,不補正生失權效
💬二審採續審制,欠缺理由僅影響攻防方法之提出,不影響上訴之繫屬效力。
🧠 記憶技巧:絕對事項缺一不可(裁定駁回),相對理由命補正(續行+失權)。
⚠️ 常見陷阱:易混淆二審(續審制)與三審(法律審)之程式要求,誤認未附理由即為上訴不合法。
續審制與法律審之區別 民訴法第447條之失權效 附隨上訴之合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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