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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若乙捨棄上訴權,而甲之損害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上訴期間屆滿前,擴大為 300 萬元,甲認為必須在第二審擴張其起訴之聲明,因此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認定甲是否具有上訴利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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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全部勝訴之原告有無上訴利益」。考生應先定性上訴利益之判斷標準(實務採形式不服說),接著涵攝原告甲已獲全部勝訴,故欠缺上訴要件。最後點出程序法上之正確解法: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就擴張之損害應另行起訴,且不受前案既判力遮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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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受第一審全部勝訴判決,得否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提起第二審上訴?(即上訴利益之判斷標準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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