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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以乙、丙為被告,主張:甲持有由乙簽發、丙背書、面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命乙、丙連帶給付300萬元等語。乙抗辯:系爭支票上發票人印文雖為真正,惟非伊所蓋用,伊不負發票人責任等語。丙則抗辯:伊未於系爭支票背書,該背書印文亦非真正,甲不得請求伊給付票款等語。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僅丙提起上訴,仍抗辯其未於系爭支票背書,不負票據責任等語,則第二審法院應否就甲對乙之請求部分為審判?(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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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判斷原告甲將乙(發票人)、丙(背書人)列為共同被告,主張『連帶給付』,此種共同訴訟的性質為何(普通或必要共同訴訟)。接著運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的規定,判斷丙一人上訴的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的乙,從而得出第二審法院的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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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票據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定性,以及普通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之他共同訴訟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關於甲所主張系爭支票係由乙簽發及丙背書之事實,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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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考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第358條,區分被告抗辯「印文真正但遭盜蓋」(乙)與「印文根本非真正」(丙)時,實務見解對舉證責任轉換的不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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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票據債務人抗辯印章遭盜用(乙),以及否認印章真正(丙)時,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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