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以乙、丙為被告,主張:甲持有由乙簽發、丙背書、面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命乙、丙連帶給付300萬元等語。乙抗辯:系爭支票上發票人印文雖為真正,惟非伊所蓋用,伊不負發票人責任等語。丙則抗辯:伊未於系爭支票背書,該背書印文亦非真正,甲不得請求伊給付票款等語。試問:
甲以乙、丙為被告,主張:甲持有由乙簽發、丙背書、面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命乙、丙連帶給付300萬元等語。乙抗辯:系爭支票上發票人印文雖為真正,惟非伊所蓋用,伊不負發票人責任等語。丙則抗辯:伊未於系爭支票背書,該背書印文亦非真正,甲不得請求伊給付票款等語。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僅丙提起上訴,仍抗辯其未於系爭支票背書,不負票據責任等語,則第二審法院應否就甲對乙之請求部分為審判?(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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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判斷原告甲將乙(發票人)、丙(背書人)列為共同被告,主張『連帶給付』,此種共同訴訟的性質為何(普通或必要共同訴訟)。接著運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的規定,判斷丙一人上訴的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的乙,從而得出第二審法院的審理範圍。
小題 (一)
關於甲所主張系爭支票係由乙簽發及丙背書之事實,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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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考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第358條,區分被告抗辯「印文真正但遭盜蓋」(乙)與「印文根本非真正」(丙)時,實務見解對舉證責任轉換的不同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