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兩造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甲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向乙購買 A 車,甲已合法解除系爭契約,爰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判命乙給付 100 萬元予甲(先位之訴);如法院認系爭契約未經合法解除,則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乙交付 A 車(備位之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備位之訴為有理由,因而判命乙應交付 A 車予甲,並駁回甲之先位之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僅甲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先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如認甲之上訴為有理由,應否就備位之訴為審判?(13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客觀預備合併」之上訴效力與第二審裁判方式。考生應先點出預備合併之「上訴不可分性」導致備位之訴隨同移審;接著依據預備合併之法理,指出當二審認先位之訴有理由時,備位之訴的「解除條件成就」而消滅;最後得出二審「無庸對備位之訴實體審判」,但為免被告受雙重不利,須「一併廢棄一審備位判決」的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客觀預備合併之訴中,原告僅就先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時,備位之訴是否隨同移審?若第二審認先位上訴有理由,應如何處理第一審關於備位之訴之勝訴判決? 【解析】

小題 (二)

僅乙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備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如認乙之上訴為有理由,應否就先位之訴為審判?(12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客觀預備合併」之上訴效力與審理範圍。思考時應依序處理上訴之「移審效力」(基於上訴不可分原則,先位隨同移審)與「審判效力」(基於處分權主義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未上訴不予審理),並點出原告未提「附帶上訴」時,二審法院不得逕行審判先位之訴之實務見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第一審為先位敗訴、備位勝訴之判決,僅被告就備位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如認被告上訴有理由時,得否逕就先位之訴進行審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 相關主題

第二審程序之審判範圍與訴訟標的理論
查看更多「[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