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先位聲明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後位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甲起訴主張之事實與依據略為:「兩造結婚時,乙故意隱瞞其有重大精神病之事實致甲受詐欺而允婚,甲擬先依民法第997 條之規定撤銷婚姻;若先位之訴無理由,則以乙之精神病已重大影響婚後兩造之生活,一年來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而於後位聲明請求判准離婚。」第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後位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兩造離婚,並駁回甲先位之訴。試附理由說明:
二、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先位聲明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後位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甲起訴主張之事實與依據略為:「兩造結婚時,乙故意隱瞞其有重大精神病之事實致甲受詐欺而允婚,甲擬先依民法第997 條之規定撤銷婚姻;若先位之訴無理由,則以乙之精神病已重大影響婚後兩造之生活,一年來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而於後位聲明請求判准離婚。」第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後位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兩造離婚,並駁回甲先位之訴。試附理由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對先位之訴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而第二審法院認為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時,應如何判決?(13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客觀預備合併」之上訴不可分原則。考生應先判斷原告僅對先位之訴上訴時,後位之訴是否隨同移轉管轄(移審效);接著依預備合併之法理,推導當第二審認先位之訴有理由時,為避免裁判矛盾,應如何撤銷第一審關於後位之訴的勝訴判決。
小題 (二)
若第一審之判決書於民國(以下同)112 年 7 月 3 日合法送達予兩造,甲於同年 7 月 20 日提起上訴,復又於同年 7 月 26 日撤回上訴,乙則未提起上訴。試問:本件之判決何時確定?(12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重點在於「上訴期間的計算」以及「撤回上訴對判決確定時點的影響」。考生應先依民法第122條與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計算出上訴期間屆滿日,接著判斷甲撤回上訴的時點是在期間屆滿前或屆滿後,最後導入最高法院關於『上訴期間屆滿後始撤回上訴,判決於撤回時確定』之重要實務見解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