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與乙因金錢借貸發生爭議,乙提起給付訴訟,第一審法院判決乙勝訴,命甲應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該判決送達後,甲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但該上訴狀內容僅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範圍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進行後續審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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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狀之程式要件及欠缺時之處理。考生應立刻連結到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上訴狀應表明事項),發現甲漏未記載「上訴理由」,接著援引第444條之1探討法院(審判長)之處置義務(命補正)及未補正之失權效效果,切忌誤答為逕以裁定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