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兩造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甲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向乙購買 A 車,甲已合法解除系爭契約,爰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判命乙給付 100 萬元予甲(先位之訴);如法院認系爭契約未經合法解除,則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乙交付 A 車(備位之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備位之訴為有理由,因而判命乙應交付 A 車予甲,並駁回甲之先位之訴。試問: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兩造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甲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向乙購買 A 車,甲已合法解除系爭契約,爰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判命乙給付 100 萬元予甲(先位之訴);如法院認系爭契約未經合法解除,則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乙交付 A 車(備位之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備位之訴為有理由,因而判命乙應交付 A 車予甲,並駁回甲之先位之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僅乙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備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如認乙之上訴為有理由,應否就先位之訴為審判?(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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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在第二審之「上訴不可分」與「移審效力」。作答時應先點出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292號判例),說明原告未就敗訴之先位之訴上訴時,先位之訴是否隨同被告對備位之訴之上訴而移審;再論述第二審法院認備位上訴有理由時,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是否應例外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限制而審判先位之訴。
小題 (一)
僅甲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先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如認甲之上訴為有理由,應否就備位之訴為審判?(13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客觀預備合併之訴」的上訴不可分效力與審判範圍。考生應先點出預備合併的定義與條件關係,接著論述原告僅上訴先位敗訴部分時,備位勝訴部分基於不可分效力亦隨同移審二審。最後推導當二審認先位有理由時,備位之訴的解除條件成就,訴訟繫屬消滅,故法院毋庸再為實體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