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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兩造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甲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向乙購買 A 車,甲已合法解除系爭契約,爰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判命乙給付 100 萬元予甲(先位之訴);如法院認系爭契約未經合法解除,則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乙交付 A 車(備位之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備位之訴為有理由,因而判命乙應交付 A 車予甲,並駁回甲之先位之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僅乙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備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如認乙之上訴為有理由,應否就先位之訴為審判?(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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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在第二審之「上訴不可分」與「移審效力」。作答時應先點出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292號判例),說明原告未就敗訴之先位之訴上訴時,先位之訴是否隨同被告對備位之訴之上訴而移審;再論述第二審法院認備位上訴有理由時,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是否應例外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限制而審判先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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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就預備合併之訴中受駁回之先位之訴未提起上訴,僅被告就受敗訴判決之備位之訴提起上訴時,先位之訴是否發生移審效力?第二審法院認被告上訴有理由時,應否就先位之訴為審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僅甲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先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如認甲之上訴為有理由,應否就備位之訴為審判?(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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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客觀預備合併之訴」的上訴不可分效力與審判範圍。考生應先點出預備合併的定義與條件關係,接著論述原告僅上訴先位敗訴部分時,備位勝訴部分基於不可分效力亦隨同移審二審。最後推導當二審認先位有理由時,備位之訴的解除條件成就,訴訟繫屬消滅,故法院毋庸再為實體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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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原告僅就先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先位之訴有理由時,應否對隨同移審之備位之訴為實體審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 預備合併上訴效力
💡 被告就備位敗訴上訴,先位併同移審,二審認上訴有理應審先位。

🔗 預備合併之上訴審理路徑

  1. 1 一審判決 — 先位敗訴、備位勝訴,僅被告就備位上訴。
  2. 2 上訴不可分 — 依實務見解,先位之訴併同移審至第二審。
  3. 3 二審審查備位 — 若認被告上訴有理(即原告備位之訴無理由)。
  4. 4 先位復活審理 — 備位勝訴既失,應就移審之先位之訴為審判。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二審認被告對備位之上訴無理由(維持原判),則不需審理先位。
🧠 記憶技巧:備位上訴,先位移審;備位翻盤,先位開審。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原告對先位敗訴沒上訴,該部分就已確定。實則因上訴不可分,先位部分處於隨同移審但不生既判力的狀態。
重疊合併之審判 選擇合併之審判 附帶上訴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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