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 3 月 1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求為判決命乙給付原告 A 畫。原告甲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 112 年 8 月 1 日將 A 畫借予乙,約定借貸期間為六個月,於期間屆滿後,乙至今拒不交還 A 畫,為此,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提起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後為甲勝訴之本案判決。乙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A 畫因乙之保管不當而失火燒毀,甲在第二審遂將原訴變更為請求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
二、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 3 月 1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求為判決命乙給付原告 A 畫。原告甲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 112 年 8 月 1 日將 A 畫借予乙,約定借貸期間為六個月,於期間屆滿後,乙至今拒不交還 A 畫,為此,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提起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後為甲勝訴之本案判決。乙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A 畫因乙之保管不當而失火燒毀,甲在第二審遂將原訴變更為請求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所為之訴之變更有何程序法上之依據?若第二審法院認為甲變更之新訴有理由,可否為「原判決廢棄,並判命被告給付甲 250 萬元」之判決?(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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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第二審『訴之變更』的要件與法律效果。考生應先聯想民事訴訟法第446條與第255條的情事變更要件,接著須點出實務上重要觀念:二審合法變更訴訟後,原訴發生撤回效力,第一審判決即當然失效,因此二審法院的判決主文不應包含『原判決廢棄』。
小題 (二)
若第二審法院認為甲變更之新訴有理由,且進行本案審理與言詞辯論,甲又將原給付聲明由請求給付 250 萬元減縮為給付 200 萬元。對此,被告乙表示不同意甲所為 50 萬元之撤回。此減縮或撤回是否適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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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訴之部分撤回」的法理競合問題。思考步驟為:先確認二審減縮聲明的法源(第446條準用第255條第1項第3款),接著指出其與第262條第1項但書(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須得其同意)的衝突,最後依實務見解(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得出無須被告同意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