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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 3 月 1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求為判決命乙給付原告 A 畫。原告甲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 112 年 8 月 1 日將 A 畫借予乙,約定借貸期間為六個月,於期間屆滿後,乙至今拒不交還 A 畫,為此,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提起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後為甲勝訴之本案判決。乙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A 畫因乙之保管不當而失火燒毀,甲在第二審遂將原訴變更為請求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第二審法院認為甲變更之新訴有理由,且進行本案審理與言詞辯論,甲又將原給付聲明由請求給付 250 萬元減縮為給付 200 萬元。對此,被告乙表示不同意甲所為 50 萬元之撤回。此減縮或撤回是否適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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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想到「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訴之撤回」在法條適用上的衝突。解題核心在於點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與第262條第1項但書之關係,並依實務見解及處分權主義說明前者為特別規定,無須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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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於第二審為本案言詞辯論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否應受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但書限制而須得被告之同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所為之訴之變更有何程序法上之依據?若第二審法院認為甲變更之新訴有理由,可否為「原判決廢棄,並判命被告給付甲 250 萬元」之判決?(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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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第二審訴之變更要件及其對原判決的影響。考生應先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連結第255條第1項第4款,論證『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之合法性;接著運用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746號判例意旨),指出合法變更後舊訴視為撤回,一審判決當然失效,二審法院僅需就新訴裁判,不得再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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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二審為訴之變更之合法要件為何?訴之變更合法時,第一審判決之效力及第二審法院應如何下達判決主文? 【解析】 壹、甲所為訴之變更之程序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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