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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一、出租人甲向承租人乙表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後,訴請乙遷讓房屋,惟乙置之不理,故甲起訴請求乙及其連帶保證人丙連帶給付所欠租金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暨自民國 105 年 8 月 1 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每月賠償損害金 5 萬元。在訴訟程序中,甲於乙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丙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向法院撤回對丙之訴訟,並就對乙請求之損害金額減少為每月 3 萬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向法院撤回對丙之訴訟,是否應得丙之同意?甲將來是否得再對丙提告?甲對乙請求之損害金額減少為每月 3 萬元,是否應得乙之同意?(15 分) (二)乙於訴訟中以甲欠其價金 8 萬元主張抵銷,若此案判決確定後,其既判力之範圍為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向法院撤回對丙之訴訟,是否應得丙之同意?甲將來是否得再對丙提告?甲對乙請求之損害金額減少為每月 3 萬元,是否應得乙之同意?(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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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處分權主義下原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處分權限。考生應依序判斷三個層次:首先,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判斷訴之撤回是否須經被告同意(以被告是否已為本案言詞辯論為斷);其次,依同法第263條審查撤回後再行起訴之限制(是否於終局判決後撤回);最後,依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判斷聲明金額之減少是否屬於『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得例外不經被告同意即為訴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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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撤回訴訟之要件與效力,以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是否屬訴之變更之例外而無須被告同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乙於訴訟中以甲欠其價金 8 萬元主張抵銷,若此案判決確定後,其既判力之範圍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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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抵銷抗辯的既判力,應立刻聯想《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規定。解題關鍵在於說明抵銷抗辯發生既判力的要件為『經法院實體裁判』,故須分層次論述本訴有無理由時,法院是否實質審酌抵銷抗辯,進而界定其『以主張抵銷之額(8萬元)為限』的既判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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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於訴訟中提出抵銷抗辯,於判決確定後,該抵銷抗辯之既判力客觀範圍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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