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列乙為被告,訴請乙給付甲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甲主張乙於五年前向甲借款 100 萬元,約定返還期間為五年而乙逾期未還。對此,乙主張兩造原為好友,乙與甲協商後甲已同意「乙得延期半年清償」之請求。對此合意延期清償之事實,甲於準備程序中未為否認,亦未為明確之陳述。於歷經數次準備程序期日與言詞辯論期日後,甲於第一審之程序後階段(準備程序終結後)復爭執此合意延期清償之事實,並主張僅同意乙延期半個月清償。試問:如何評價甲之相關程序行為之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民事訴訟中「擬制自認」的成立與撤回,以及「適時提出主義(失權效)」之適用。考生應先指出甲於準備程序未明確爭執構成「擬制自認」,再說明事後爭執(追復爭執)雖不受撤銷自認之嚴格限制,但因發生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必須面臨民事訴訟法第276條與第196條失權效之檢驗。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原告對於被告主張之事實未為明確爭執而成立「擬制自認」,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追復爭執」並提出新主張時,是否受失權效之限制? 【解析】 壹、甲於準備程序未明確陳述,構成「擬制自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