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列乙為被告,訴請乙給付甲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甲主張乙於五年前向甲借款 100 萬元,約定返還期間為五年而乙逾期未還。對此,乙主張兩造原為好友,乙與甲協商後甲已同意「乙得延期半年清償」之請求。對此合意延期清償之事實,甲於準備程序中未為否認,亦未為明確之陳述。於歷經數次準備程序期日與言詞辯論期日後,甲於第一審之程序後階段(準備程序終結後)復爭執此合意延期清償之事實,並主張僅同意乙延期半個月清償。試問:如何評價甲之相關程序行為之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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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擬制自認』之效力與『適時提出主義(失權效)』之交錯適用。考生應先點出甲於準備程序未否認構成擬制自認,接著依實務見解說明追復爭執無需依循撤銷自認之嚴格要件,最後再以民事訴訟法第276條及第196條檢驗其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提出新主張之失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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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當事人於準備程序未爭執所生之「擬制自認」,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為追復爭執,其程序行為是否有效?是否受失權效之限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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