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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列乙為被告,訴請乙給付甲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甲主張乙於五年前向甲借款 100 萬元,約定返還期間為五年而乙逾期未還。對此,乙主張兩造原為好友,乙與甲協商後甲已同意「乙得延期半年清償」之請求。對此合意延期清償之事實,甲於準備程序中未為否認,亦未為明確之陳述。於歷經數次準備程序期日與言詞辯論期日後,甲於第一審之程序後階段(準備程序終結後)復爭執此合意延期清償之事實,並主張僅同意乙延期半個月清償。試問:如何評價甲之相關程序行為之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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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中「擬制自認」的成立與撤回,以及「適時提出主義(失權效)」之適用。考生應先指出甲於準備程序未明確爭執構成「擬制自認」,再說明事後爭執(追復爭執)雖不受撤銷自認之嚴格限制,但因發生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必須面臨民事訴訟法第276條與第196條失權效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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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對於被告主張之事實未為明確爭執而成立「擬制自認」,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追復爭執」並提出新主張時,是否受失權效之限制? 【解析】 壹、甲於準備程序未明確陳述,構成「擬制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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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制自認與失權效
💡 擬制自認雖可追復爭執,仍受準備程序終結後之失權效規範限制。
比較維度 明示自認 (第279條) VS 擬制自認 (第280條)
成立方式 當事人主動承認事實 消極不爭執或不陳述
撤銷要件 須證不符事實及經同意 可隨時追復爭執
程序限制 一經自認即生拘束力 受第276條失權效限制
💬明示自認具強力實體拘束力,擬制自認則偏重程序加速,故受失權效嚴格規制。
🧠 記憶技巧:擬制自認非明示,追復爭執隨時行;一旦準備程序終,失權魔咒上身靈。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誤以為擬制自認也須依第279條第3項證明「與事實不符」才能撤銷,忽略了實務對於「視同自認」得隨時追復爭執的寬鬆見解,以及程序後段受失權效限制的重點。
適時提出主義 自認之撤銷 準備程序之法律效果 逾時提出之失權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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