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向 A 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言詞辯論中,乙主張對甲有 60 萬元的借款債權,並預為抵銷抗辯。A 地方法院以乙未能證明其對甲的債權,判決乙應給付甲 100 萬元,乙對此判決提起的第二審上訴,因逾越上訴期間而受裁定駁回確定。數個月後,乙以甲為被告,向甲住所地所在的 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該筆在前訴主張的 60 萬元借款,並主張有證人丙得證明該債權。對於乙的起訴,B 地方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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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抵銷抗辯之既判力」與「一事不再理」原則。考生應先聯想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對於抵銷抗辯產生既判力的要件(成立與否經裁判),接著判斷後訴是否受前訴既判力拘束,最後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導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作結的程序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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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前訴中經實體裁判未成立之抵銷抗辯是否產生既判力?當事人於後訴就同一債權提出新證據再行起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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