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原告主張當事人間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現已屆清償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抗辯稱其基於贈與之法律關係收受 100萬元,當事人間並無借款關係。原告為此具狀表示,倘法院認為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不成立,其追加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備位聲明所示 100萬元與其法定遲延利息。而被告當庭表示,其不同意原告所為之訴之追加。試問:對於原告追加備位聲明與主張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法院應如何審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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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中『訴之追加』與『客觀預備訴之合併』的程序合法性及審理原則。考生應先判斷原告追加『不當得利』是否符合民訴第255條第1項但書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例外規定,進而論述即使被告不同意,法院仍應准許。最後說明預備訴之合併的審理順序(先位有理由則不審備位,先位無理由始審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