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原告甲向 A 地方法院訴請被告乙應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甲於言詞辯論期日與輔佐人丙一同出庭,丙經審判長許可。辯論時乙主張甲曾經同意其延期一年還錢,丙隨即表示確有此事,甲當時未表示意見,但於辯論終結前向法院否認曾經同意乙延期一年還錢。請問:乙就其主張甲曾同意延期還錢之事是否應負舉證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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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輔佐人陳述之效力(民訴§77)」與「訴訟上自認及其撤銷(民訴§279)」的規定。解題時先確認原舉證責任分配,接著判斷輔佐人的發言是否視為當事人自認,最後檢驗當事人事後否認是否生合法撤銷自認之效力,據以得出舉證責任是否免除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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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輔佐人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之事實上陳述,當事人未即時異議而於事後否認,是否生合法撤銷自認之效力,進而影響對造之舉證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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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佐人陳述與自認效力
💡 輔佐人陳述未即時異議視為自為,成立自認則對造免舉證且撤銷受限。
🔗 輔佐人陳述轉化自認之法律效果鏈
- 1 輔佐人陳述 — 經審判長許可,輔佐人於言詞辯論時為事實陳述
- 2 擬制自為 — 當事人未即時撤銷或更正,依第76條視為本人陳述
- 3 成立自認 — 陳述內容屬承認他造主張,依第279條第1項成立自認
- 4 免證與限制 — 對造無庸舉證,撤銷須符合第279條第3項嚴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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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當事人若不在場,則無法適用第76條第2項之即時撤銷機制,效果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