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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原告甲向 A 地方法院訴請被告乙應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甲於言詞辯論期日與輔佐人丙一同出庭,丙經審判長許可。辯論時乙主張甲曾經同意其延期一年還錢,丙隨即表示確有此事,甲當時未表示意見,但於辯論終結前向法院否認曾經同意乙延期一年還錢。請問:乙就其主張甲曾同意延期還錢之事是否應負舉證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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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輔佐人陳述之效力(民訴§76)」與「訴訟上自認及其撤銷(民訴§279)」的規定。解題時先確認原舉證責任分配,接著判斷輔佐人的發言是否視為當事人自認,最後檢驗當事人事後否認是否生合法撤銷自認之效力,據以得出舉證責任是否免除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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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輔佐人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之事實上陳述,當事人未即時異議而於事後否認,是否生合法撤銷自認之效力,進而影響對造之舉證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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