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向法院起訴被告乙,主張其誤以為欠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而向乙清償,請求法院判決命乙返還 100 萬元。乙接獲起訴狀後提出答辯狀,主張其並未收到甲給付之 100 萬元。問:關於甲是否給付乙 100 萬元及錯誤清償之事實,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若甲提出乙簽名之收據,但乙否認該收據為其所簽名,關於該收據之真實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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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分配』與『文書證據』之基本規範。考生應先聯想民訴法第277條(不當得利要件之舉證)及第357條(私文書真正之舉證),並依據實務見解套用三段論法進行涵攝,說明原告對權利發生要件及所提私文書之真正均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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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當得利請求權發生要件(受有利益及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分配,以及當事人否認私文書簽名真正時,該文書真正之舉證責任歸屬。 【解析】 壹、關於給付100萬元及錯誤清償之舉證責任,應由原告甲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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