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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住桃園市)以乙(住臺中市)為被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起訴主張:乙於 107 年 6 月 1 日駕駛 A 車,行經新竹市某路口,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損害,求為判決乙給付甲 100 萬元等語。兩造就前開紛爭事件,未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桃園地院認該院有管轄權,惟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通知乙,即依甲之聲請,由甲一造辯論而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主張:桃園地院無管轄權,且其未經合法通知,法院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原判決違背管轄及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發回等語。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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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第一審無管轄權且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時,第二審法院之處理方式。考生應先判斷桃園地院有無管轄權及未合法通知即一造辯論之瑕疵性質,進而結合民事訴訟法第451條與第452條第1項,論述若將案件發回原法院將造成無管轄權法院被迫審理之不當結果,最終得出二審應廢棄原判決並逕行移送至有管轄權法院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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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且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未合法通知即一造辯論),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置?是否得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乙在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提出桃園地院無管轄權之抗辯,是否有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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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管轄權題目,應先依『以原就被原則』及『特別審判籍』找尋法定管轄法院,檢視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接著審視被告提出抗辯的時點,判斷是否構成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應訴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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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前提出管轄錯誤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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