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乙承租甲所有之 A 屋(坐落宜蘭縣),兩造間之租約約定,就租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租期屆滿後,乙拒不返還房屋,亦不付租金,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遷讓交還 A 屋,並請求支付所欠之租金。臺北地院以裁定將該事件全部移送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乙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理由為兩造已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試問:抗告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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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訴之客觀合併』下管轄權之衝突與解決。考生應先辨識各請求權之管轄性質(所有物返還屬專屬管轄、租約爭議屬合意管轄),再運用民訴法『專屬管轄優先於合意管轄』之原則,並基於避免裁判歧異與訴訟經濟之法理,論證將全案移送專屬管轄法院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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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客觀合併之數宗訴訟中,一部為專屬管轄,他部為合意管轄時,受訴法院將全案移送至專屬管轄法院是否適法?抗告法院應如何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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