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乙住所地在 A 地、丙住所地在 B 地,乙、丙二人間有僱傭關係,乙為僱用人,丙為受僱人。某日,丙在 C 地乙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中,因執行職務行為,致甲受傷並受有損害。甲遂於 A 地地方法院對乙、丙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共同訴訟。乙經通知到庭後逕為言詞辯論,丙則抗辯 A 地地方法院無管轄權而拒絕辯論。試問:A 地受訴法院就本件訴訟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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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多位被告且住所、行為地不同的管轄權問題,首要切入點是『民事訴訟法第20條共同訴訟管轄』的適用,特別是『但書』有無共同管轄法院(如侵權行為地)。接著分別檢視各被告(乙、丙)的管轄權基礎(住所地、應訴管轄),最後依據第28條判斷法院應如何處置(移送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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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訴訟中,部分被告之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牽連管轄權?受訴法院對具備與不具備管轄權之共同被告應如何分別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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