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住所在新竹市)和乙(住所在高雄市)簽訂玉米買賣契約,雙方約定六個月後乙應交付甲玉米 50 噸。甲並於締約時給付訂金新臺幣 10 萬元。由於締約後玉米價格大幅上漲,乙拒絕交付玉米給甲,甲乃向新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雙方曾約定玉米交付地在新北市土城區,請求法院判命被告乙應依約交付玉米給甲。乙收受訴狀後,具狀表示甲、乙雙方並未約定履行地,並拒絕交付玉米。請問:新北地方法院就本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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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債務履行地特別管轄」及「管轄權事實之調查標準」。考生應先引出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及第12條(債務履行地),接著點出最高法院實務核心爭點:當兩造對有無約定履行地發生爭執時,法院不得僅憑原告主張,必須就管轄事實依職權調查;最後再依調查結果,說明法院應依同法第28條裁定移送管轄或續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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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當事人間對於「債務履行地」是否有約定發生爭議時,法院定管轄權之審查標準為何?若無管轄權,法院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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