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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住所在新竹市)和乙(住所在高雄市)簽訂玉米買賣契約,雙方約定六個月後乙應交付甲玉米 50 噸。甲並於締約時給付訂金新臺幣 10 萬元。由於締約後玉米價格大幅上漲,乙拒絕交付玉米給甲,甲乃向新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雙方曾約定玉米交付地在新北市土城區,請求法院判命被告乙應依約交付玉米給甲。乙收受訴狀後,具狀表示甲、乙雙方並未約定履行地,並拒絕交付玉米。請問:新北地方法院就本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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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債務履行地特別管轄」及「管轄權事實之調查標準」。考生應先引出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及第12條(債務履行地),接著點出最高法院實務核心爭點:當兩造對有無約定履行地發生爭執時,法院不得僅憑原告主張,必須就管轄事實依職權調查;最後再依調查結果,說明法院應依同法第28條裁定移送管轄或續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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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當事人間對於「債務履行地」是否有約定發生爭議時,法院定管轄權之審查標準為何?若無管轄權,法院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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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定履行地管轄爭議
💡 法院對約定履行地管轄權有職權調查義務,無權則應裁定移送。

🔗 管轄權爭議處理程序

  1. 1 原告起訴主張 — 依民訴法第12條主張約定履行地管轄。
  2. 2 被告具狀爭執 — 否認履行地約定,主張應由住所地法院管轄。
  3. 3 法院職權調查 — 法院實質調查雙方締約時有無履行地合意。
  4. 4 依調查結果處置 — 有約定則續審;無約定則依第28條裁定移送。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管轄權有無之判斷時點應依「起訴時」為準(民訴法第27條)。
🧠 記憶技巧:一住(第1條)二行(第12條),爭執職權查;查無管轄權,裁定送他方(第28條)。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原告單方主張有約定履行地,法院即當然取得管轄權,而忽略被告爭執時法院須實質調查。或是誤認無管轄權時法院應「判決駁回」,實則應「裁定移送」。
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 管轄恆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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