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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兩造共有 A 地,並已協議分割 A 地(下稱系爭分割協議),惟乙拒不履行該協議,爰依系爭分割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命乙依系爭分割協議之內容辦理 A 地之分割登記。乙則提起反訴,主張:兩造就 A 地並未達成任何分割協議,惟兩造均不願繼續維持共有關係,爰請求法院判決將 A 地變價分割。試問:法院就 A 地之分割方法,應否受甲、乙所為訴之聲明之拘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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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履行分割協議之訴」與「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訴訟性質之區辨。解題關鍵在於指出前者為一般「給付之訴」,嚴格適用處分權主義;後者為「形式之形成之訴」,適用非訟法理,法院定分割方法時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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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履行分割協議之訴與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訴訟標的性質差異,以及法院於各該訴訟中定分割方法時,是否受當事人訴之聲明之拘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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