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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乙二人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甲未得乙之同意,將 A 地出賣給丙。因甲遲未移轉 A 地之所有權給丙,丙乃以甲為被告,主張依上述之買賣契約,訴請為 A 地所有權之移轉。試問:此訴訟是否當事人適格?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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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給付之訴當事人適格』與『實體權利有無理由』之區分。解題時應先定性本件為依債權契約提起之給付之訴,依原告之主張判斷當事人適格;接著再進入實體法層次,探討出賣共有物之負擔行為效力與物權移轉可能性,最後得出法院應以『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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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給付之訴當事人適格之判斷基準,以及原告實體上請求權不能實現時,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逕行判決駁回或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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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之訴當事人適格
💡 給付之訴當事人適格依原告主張決定,實體給付不能屬訴無理由。
比較維度 當事人適格 (程序) VS 訴之有無理由 (實體)
判斷基準 原告起訴時之主張 實體法權利義務是否存在
審查重點 有無受本案判決之資格 請求權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裁判結果 民訴 249 II 判決駁回 一般實體駁回判決
💬給付之訴中,只要主張對造是義務人即適格,不能給付則是實體敗訴。
🧠 記憶技巧:主張即適格,實體定勝負;買賣雖有效,移轉需全體。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為甲因無法單獨處分共有物而導致「被告不適格」,實則應屬「訴無理由」。
無權處分 共有物之處分 訴之有無理由 民訴法第2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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