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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X 將其 A 畫借給好友 Y,後 X 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乙、丙。因 Y 拒絕返還 A 畫,甲、乙遂為原告,依民法物上請求權之規定向法院訴請 Y 返還 A 畫。試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提起之訴訟是否具當事人適格?原告應如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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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共有物返還請求,應立即聯想實體法上「民法第821條與第828條」之規定,並轉化為訴訟法上「當事人適格(是否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及「訴之聲明」的考點。需確認部分公同共有人起訴合法,但聲明必須是『向全體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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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部分公同共有人依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是否具當事人適格?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如何表明?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僅甲提起第二審上訴。甲合法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甲復具狀表明撤回上訴,其效力及法院之處理方式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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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訴訟」的定性及「必要共同訴訟中一人行為之效力」。考生應先判斷甲、乙共同依民法第821條起訴的訴訟型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接著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分別推演「甲單獨上訴」對乙的效力,以及「甲單獨撤回上訴」是否屬不利益行為而無效,最後導出法院應繼續審理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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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於提起上訴後單獨撤回上訴之法律效力為何?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