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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乙向甲商借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應允並交付現金於乙,清償期屆至時,乙遲不歸還;借貸期間乙遭丙毆打,乙丙間達成和解,丙願支付 100 萬元之賠償金,但丙並未依和解內容給付,乙亦消極不向丙為主張,甲乃依民法第 242 條提起代位訴訟,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甲提出之代位訴訟,訴之聲明應如何撰寫?(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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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中『代位訴訟』之訴之聲明撰寫。考生應先釐清實體法上代位權之本質(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並結合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點出聲明須包含『向債務人給付』與『由原告代為受領』兩個層次,切忌直接請求被告向原告自己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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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提起代位訴訟時,其訴之聲明應如何撰寫及表明受領權人? 【解析】

小題 (一)

甲提起代位訴訟,應列何人為被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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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代位訴訟,首先應聯想實體法上的「法定訴訟擔當」概念,確認誰具有訴訟實施權(當事人適格)。接著釐清代位權的行使對象,並進一步探討債權人起訴時,是否需要將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是否具備合一確定必要),從而得出正確的被告列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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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民法第242條代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及被告列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代位訴訟進行中,乙得否另訴請求丙給付該 100 萬元之賠償金?(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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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代位訴訟繫屬中債務人另行起訴,首先應聯想「法定訴訟擔當」的法理與「重複起訴禁止(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原則。解題關鍵在於論述代位訴訟的當事人(債權人)與另訴當事人(債務人)雖形式上不同,但基於訴訟擔當與既判力擴張(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實質當事人同一,從而構成同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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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繫屬中,被代位人(債務人)就同一權利對第三債務人另行起訴,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3條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代位訴訟之訴之聲明
💡 債權人代位起訴應請求向債務人給付,並由債權人代為受領。
  • 依民法第242條,債權人代位行使者為債務人之權利,實體權利主體仍為債務人。
  • 實務(64年台抗字第242號)認聲明應請求第三債務人向「債務人」為給付。
  • 為保全實效,實務(21年上字第305號)認得併聲明由「債權人代為受領」。
  • 代位權性質屬「法定訴訟擔當」,債權人係以自己名義行使他人權利。
🧠 記憶技巧:給付債務人、我代為受領(給付與受領權人分開寫)
⚠️ 常見陷阱:最常犯錯在於請求第三債務人「直接向原告(債權人)給付」,這會違反代位權權利歸屬債務人之本旨。
法定訴訟擔當 保全債權之必要性 代位權之客體(專屬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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