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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開車載其好友乙、丙、丁出遊,旅途上遭一輛由 X 駕駛之轎車撞擊,此車禍肇因於 X 闖紅燈所致,甲之車上四人並因此受到輕重傷。嗣後,乙、丙、丁選定甲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 X 賠償損害。試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丁現年十七歲且未婚,其自為選定當事人之選定行為,於甲提起訴訟後,丁之法定代理人再承認該選定行為,該選定行為及承認之效力如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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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訟能力』與『選定當事人』之程序要件。看到限制行為能力人(17歲未婚),應立刻聯想民事訴訟法第45條訴訟能力之欠缺,並連結第48條法定代理人承認之溯及效力,採三段論法涵攝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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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自為選定當事人行為之效力,以及嗣後法定代理人承認之法律效果。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訴訟中甲死亡,如何進行後續程序?若訴訟中丁死亡(其母戊為唯一繼承人),對於程序有何影響? (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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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選定當事人制度』與『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要件。考生應先辨明甲、丁在訴訟法上的地位(甲為當事人兼被選定人,丁為脫離訴訟之選定人),再分別套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當事人死亡)與第172條第2項(被選定人死亡),論述訴訟程序是否停止及應由何人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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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兼被選定人死亡,以及已脫離訴訟之選定人死亡時,訴訟程序是否當然停止及後續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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