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原告甲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乙為被告,向某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乙給付甲買賣價金,並同時提出委任狀。委任狀除記載:甲就本訴訟事件,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外,別無其他代理權限之約定。試問:
原告甲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乙為被告,向某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乙給付甲買賣價金,並同時提出委任狀。委任狀除記載:甲就本訴訟事件,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外,別無其他代理權限之約定。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訴訟程序可否繼續進行?若訴訟程序仍可續行,法院可否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若訴訟程序停止,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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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當事人死亡對訴訟程序之影響」及「訴訟代理權之存續」。解題時應先聯想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當然停止原則)與第173條(有訴代之例外)之交互適用,並輔以第73條確認代理權效力,最後依據第175條、第178條說明承受訴訟之程序機制。
小題 (一)
丙律師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法官試行和解,可否代理甲與乙成立訴訟上和解?(1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問題,應立即聯想《民事訴訟法》第70條關於「一般委任」與「特別委任」的界線。本題核心在於判斷「訴訟上和解」是否屬於必須受特別委任的事項,並據此檢視題幹中委任狀的記載是否符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