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原告甲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乙為被告,向某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乙給付甲買賣價金,並同時提出委任狀。委任狀除記載:甲就本訴訟事件,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外,別無其他代理權限之約定。試問: (一)丙律師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法官試行和解,可否代理甲與乙成立訴訟上和解?(10 分) (二)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訴訟程序可否繼續進行?若訴訟程序仍可續行,法院可否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若訴訟程序停止,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原告甲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乙為被告,向某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乙給付甲買賣價金,並同時提出委任狀。委任狀除記載:甲就本訴訟事件,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外,別無其他代理權限之約定。試問: (一)丙律師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法官試行和解,可否代理甲與乙成立訴訟上和解?(10 分) (二)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訴訟程序可否繼續進行?若訴訟程序仍可續行,法院可否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若訴訟程序停止,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訴訟程序可否繼續進行?若訴訟程序仍可續行,法院可否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若訴訟程序停止,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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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當事人死亡對訴訟程序之影響」及「審級訴訟代理權之存續時點」。考生應先聯想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與第173條關於「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接著運用第73條審視訴訟代理權的範圍與消滅時點,最後推演出第一審判決送達後,法院面對程序當然停止時的職權處置。
小題 (一)
丙律師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法官試行和解,可否代理甲與乙成立訴訟上和解?(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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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訴訟代理人為「和解」等重大訴訟行為,應立即聯想《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關於「特別代理權」的規定。解題時需檢視題幹中委任狀的記載內容,確認是否具備法定特別委任事項,再以三段論法進行涵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