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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原告甲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乙為被告,向某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乙給付甲買賣價金,並同時提出委任狀。委任狀除記載:甲就本訴訟事件,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外,別無其他代理權限之約定。試問: (一)丙律師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法官試行和解,可否代理甲與乙成立訴訟上和解?(10 分) (二)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訴訟程序可否繼續進行?若訴訟程序仍可續行,法院可否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若訴訟程序停止,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丙律師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法官試行和解,可否代理甲與乙成立訴訟上和解?(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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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訴訟代理人為「和解」等重大訴訟行為,應立即聯想《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關於「特別代理權」的規定。解題時需檢視題幹中委任狀的記載內容,確認是否具備法定特別委任事項,再以三段論法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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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訟代理人未受特別委任時,得否代理當事人成立訴訟上之和解?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訴訟程序可否繼續進行?若訴訟程序仍可續行,法院可否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若訴訟程序停止,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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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當事人死亡對訴訟程序之影響」及「審級訴訟代理權之存續時點」。考生應先聯想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與第173條關於「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接著運用第73條審視訴訟代理權的範圍與消滅時點,最後推演出第一審判決送達後,法院面對程序當然停止時的職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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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已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權限是否消滅?訴訟程序是否當然停止?又審級終結後發生當然停止時,法院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訴訟程序可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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