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為工程款之給付提起訴訟,於第一審委任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乙,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判決於民國 105 年 6 月 1 日送達甲,並於同年 6 月 3 日送達乙,甲於同年 6 月 22 日提起上訴,其上訴是否已逾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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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到《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的上訴不變期間(20日),並抓出核心爭點:『判決分別送達本人與訴訟代理人時,期間起算點為何?』。接著運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先受送達者為準),搭配《民法》始日不算入的規定,精確計算出上訴期限,最後對照甲實際提起上訴的日期判定是否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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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判決正本分別送達於當事人本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時,上訴不變期間之起算應以何者為準?甲提起上訴是否已逾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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