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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 100 萬元,被第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該判決書原採郵政送達方式,因甲的住處無人在家可收受郵差丙要送達的判決書,丙於今年 7 月 1 日(週五)將該應送達給甲的判決書寄存於附近 P 警局,並依法作成送達通知書,通知甲前往 P 警局領取。甲於 7 月 2 日始仔細閱讀該通知書,原打算週末去領取判決書,嗣後卻忘記此事。直到 7 月 23 日再看到通知書,才去領回判決書。甲於 8 月 3 日(週三)向臺中地院提出上訴狀,對此上訴,臺中地院應如何裁判或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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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寄存送達生效時點」與「上訴不變期間計算」。解題時應先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計算10日寄存生效日,再依第440條接續計算20天上訴期間,特別注意民法期間計算原則(始日不算入、末日遇假日順延),最後依第442條點出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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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寄存送達之生效時點及上訴不變期間之計算,暨原第一審法院對於逾期上訴之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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