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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為工程款之給付提起訴訟,於第一審委任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乙,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判決於民國 105 年 6 月 1 日送達甲,並於同年 6 月 3 日送達乙,甲於同年 6 月 22 日提起上訴,其上訴是否已逾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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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判決之雙重送達與上訴期間之計算』。看到題目中同時向當事人本人與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立刻聯想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向本人送達仍屬合法,上訴期間以最先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最後依第440條的20日不變期間進行具體日期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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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先後向當事人本人及具受送達權限之訴訟代理人送達判決正本時,其上訴不變期間應如何起算?甲之上訴是否逾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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