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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訴訟當事人甲居住於某街巷18號之1,109年5月5日法院向甲送達時,無人應門,乃將應送達之判決書正本寄存於當地警察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然而誤黏貼一份於甲之鄰居乙之18號屋舍門首,另一份亦誤置於18號屋舍之信箱。嗣後,甲由乙處得知上述寄存送達判決正本一事,乃於同年月15日前往派出所領取判決書正本。請問,甲之上訴期間如何起算?(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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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寄存送達』與『貼錯門牌』,應立刻反射想到『寄存送達程序不合法,不生法定送達效力』。接著運用實務見解:當程序不合法但當事人嗣後『實際領取』時,送達瑕疵即被治癒,送達效力自實際領取之日起算,進而推導上訴期間的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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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送達通知書誤貼及誤置於他人住處,是否生寄存送達效力?若不生效力,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判決書時,上訴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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