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經判定甲應對乙支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名下有小套房一間,出租予丙使用,甲於判決後即將該屋贈與不知情之女友丁。問乙得否對於丙及丁主張判決之既判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既判力主觀範圍」及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解題關鍵在於辨析前訴訟的性質:金錢損害賠償之訴並無「訴訟標的物」,故受讓或占有債務人其他特定財產的第三人,並非該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繼受人,不為既判力所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金錢給付訴訟之確定判決,其既判力主觀範圍是否及於判決後受讓或占有債務人特定財產之第三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