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住桃園市)以乙(住臺中市)為被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起訴主張:乙於 107 年 6 月 1 日駕駛 A 車,行經新竹市某路口,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損害,求為判決乙給付甲 100 萬元等語。兩造就前開紛爭事件,未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試問﹕
甲(住桃園市)以乙(住臺中市)為被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起訴主張:乙於 107 年 6 月 1 日駕駛 A 車,行經新竹市某路口,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損害,求為判決乙給付甲 100 萬元等語。兩造就前開紛爭事件,未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桃園地院認該院有管轄權,惟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通知乙,即依甲之聲請,由甲一造辯論而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主張:桃園地院無管轄權,且其未經合法通知,法院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原判決違背管轄及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發回等語。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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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第一審無管轄權且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時,第二審法院之處理方式。考生應先判斷桃園地院有無管轄權及未合法通知即一造辯論之瑕疵性質,進而結合民事訴訟法第451條與第452條第2項,論述若將案件發回原法院將徒增無管轄權法院須另行移送之勞費,最終得出二審應廢棄原判決並逕行移送至有管轄權法院之結論。
小題 (一)
乙在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提出桃園地院無管轄權之抗辯,是否有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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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管轄權題目,應先依『以原就被原則』及『特別審判籍』找尋法定管轄法院,檢視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接著審視被告提出抗辯的時點,判斷是否構成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應訴管轄』。
管轄瑕疵與一造辯論廢棄
💡 第一審無管轄權且程序有重大瑕疵時,二審應廢棄並逕行移送。
🔗 二審廢棄一審判決後之處置流程
- 1 審查管轄權 — 判斷一審是否具備法定管轄權(如:第1、15條)
- 2 判定程序瑕疵 — 確認是否違反第386條(未合法通知即一造辯論)
- 3 廢棄原判決 — 依上訴理由認定原判決違法並予以廢棄
- 4 移送管轄法院 — 依第452條第2項,逕行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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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思考若被告於二審表示願由原法院繼續審理(放棄管轄利益)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