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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住桃園市)以乙(住臺中市)為被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起訴主張:乙於 107 年 6 月 1 日駕駛 A 車,行經新竹市某路口,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損害,求為判決乙給付甲 100 萬元等語。兩造就前開紛爭事件,未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試問﹕ (一)乙在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提出桃園地院無管轄權之抗辯,是否有理由﹖(10 分) (二)若桃園地院認該院有管轄權,惟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通知乙,即依甲之聲請,由甲一造辯論而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主張:桃園地院無管轄權,且其未經合法通知,法院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原判決違背管轄及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發回等語。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在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提出桃園地院無管轄權之抗辯,是否有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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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判斷『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之適用。考生應先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判斷被告住所地,再依第15條判斷侵權行為地,並檢視原告起訴之法院是否符合上開規定,結合被告是否成立應訴管轄(第28條),藉此推導管轄權抗辯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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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向自己住所地之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受訴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被告為無管轄權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桃園地院認該院有管轄權,惟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通知乙,即依甲之聲請,由甲一造辯論而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主張:桃園地院無管轄權,且其未經合法通知,法院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原判決違背管轄及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發回等語。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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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第二審法院面對『第一審無管轄權』與『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違法一造辯論)』雙重瑕疵時的處置。解題關鍵在於先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51條(因程序瑕疵廢棄),再連結第452條第2項(廢棄後移送管轄法院)之規定,點出二審法院不應發回無管轄權之原法院,而應移送至真正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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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一審法院欠缺管轄權且未經合法通知逕為一造辯論判決,第二審法院於當事人上訴並請求發回時,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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