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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檢察官於偵查某贓物罪時,依線索追蹤該贓物乃甲竊取其父親乙之財物所取得,遂對甲以竊取其父乙財物之竊盜罪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時,發現甲所竊取之財物非其父乙之財物,乃他人丙之財物。試論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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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起訴事實與法院認定事實不一致」的處理。看到此類題型,應立刻浮現「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與「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兩大概念。接著思考:親屬間竊盜(告訴乃論)與普通竊盜(非告訴乃論)轉換時,訴訟條件的具備與否,以及法院變更法條前必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告知義務以保障被告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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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起訴親屬間竊盜之事實,法院審理認定屬普通竊盜時,是否具備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法院得否逕行變更起訴法條並為實體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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