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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涉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形成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之心證。試論法院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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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聯想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的核心要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接著運用實體法觀念分析「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在實務上是否被認定具有事實同一性(兩者皆為破壞信託關係之財產犯罪),最後務必補充刑訴第 95 條罪名變更之告知義務,以展現程序保障與防止突襲性裁判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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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檢察官起訴之「業務侵占罪」與法院審理認定之「背信罪」,兩者是否具備「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而得變更起訴法條?又法院變更法條時應踐行何種程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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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起訴法條之要件
💡 法院得在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範圍內變更法條,並應踐行告知程序。
比較維度 業務侵占罪 VS 背信罪
罪名關係 背信罪之特別規定 背信罪之普通規定
行為態樣 易持有為所有 違背任務之行為
基本事實 具社會事實同一性 具社會事實同一性
💬侵占罪屬背信行為之一種,兩者具同一性,法院得依法變更法條。
🧠 記憶技巧:同一性、變法條、告罪名、保防禦。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漏掉「告知罪名」的程序要件,或誤以為侵占與背信是不具同一性的兩個獨立事實。
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 起訴效力範圍 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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