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涉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形成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之心證。試論法院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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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聯想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的核心要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接著運用實體法觀念分析「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在實務上是否被認定具有事實同一性(兩者皆為破壞信託關係之財產犯罪),最後務必補充刑訴第 95 條罪名變更之告知義務,以展現程序保障與防止突襲性裁判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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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檢察官起訴之「業務侵占罪」與法院審理認定之「背信罪」,兩者是否具備「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而得變更起訴法條?又法院變更法條時應踐行何種程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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