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檢察官以甲涉犯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嫌提起公訴,審判期日時,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更正法條為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侵入住宅竊盜罪」,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與審理結果認定之犯罪事實之間,具有同一性,對甲為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 1 款有罪判決,然未在判決理由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試論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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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適用前提與實務見解。考生應先辨析「實行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法條」之效力,並思考當法院論罪法條與檢察官『更正後』之法條一致時,是否仍存在『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之問題,藉此推導法院未引用刑訴法第300條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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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後,法院依更正後之法條為有罪判決時,是否仍須於判決理由中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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