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住臺北市,於臺北市犯強盜罪後,由家住高雄市之友人乙,將甲藏匿於其高雄之別墅中,不久為警查獲。甲被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刑法第328條強盜罪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乙被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請詳附理由說明高雄地方法院是否得合併審理甲之強盜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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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與合併審判之規定。考生應先依第7條判斷強盜罪與藏匿人犯罪是否構成『相牽連案件』,接著依第6條第2項論述當相牽連案件已分別繫屬於不同法院時,須踐行何種同意或裁定程序始能合法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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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強盜罪與藏匿人犯罪是否構成相牽連案件,以及已分別繫屬於數同級法院之相牽連案件,應如何移送合併審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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