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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居住在臺北之甲與我國某邦交國大使乙因故爭吵,心生怨恨,某日甲於該國大使館前燒燬該國國旗以示抗議。經該國大使向臺北地方檢察署請求追懲。甲於檢察官傳喚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後,司法警察丙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進行拘提,甲當場對丙辱罵三字經及吐口水。試論甲成立上述二罪,是否得合併審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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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相牽連案件」與「事物管轄」之結合。看到案件合併,應先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檢驗是否為相牽連案件,再分別確認兩罪的第一審管轄法院(注意第4條高院一審管轄之例外),最後依第6條得出不同級法院得否合併審理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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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人犯數罪,且數罪之第一審管轄分屬不同級之法院時,是否構成相牽連案件並得合併審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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