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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婦某日下午在大賣場偷得一小罐奶粉,被賣場工作人員當場發現報警,警察趕到現場,欲將甲婦帶回警局做筆錄,由於甲婦苦苦哀求,並聲稱其幼兒飢餓在家,且時已傍晚,警員僅詢問賣場工作人員後,直接將甲婦飭回,隔日傍晚甲婦自覺無法脫罪,自行到警局作筆錄時,警員始發現甲婦是慣竊,做完筆錄,立即將甲移送地檢署。請分別說明警員處理程序是否合法?並請說明檢察官聲押的條件,以及法院為一般性羈押的要件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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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判斷被告身分與強制處分之適法性。第一日甲為現行犯,應思考逮捕解送規定與『微罪不舉』要件;第二日甲為自行到案,應檢驗警察無票拘提、移送之適法性。羈押部分則應層次分明,分別列出檢察官聲請之前提要件(須經合法拘捕或當庭逮捕)與法院裁定一般羈押之實體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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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對現行犯之處置合法性、自行到案被告之強制處分合法性,以及檢察官聲押與法院一般羈押之法定要件。 【解析】 壹、警員處理程序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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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犯解送與羈押要件
💡 探討強制處分正當程序、拘捕前置原則與羈押法定三要件。

🔗 合法強制處分程序鏈

  1. 1 合法拘捕 — 現行犯逮捕、拘提或自行到案後之當庭逮捕
  2. 2 解送聲押 — 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
  3. 3 法院審查 — 法官訊問後審查犯嫌重大、事由與必要性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24小時法定期間之計算起點與扣除事由(§93-1)
🧠 記憶技巧:拘捕前置不能忘,九二微罪要許可;羈押三要件:重大、事由、必要性。
⚠️ 常見陷阱:1. 誤認警察有現行犯不解送之裁量權。2. 忽略自行到案者聲押前須先「當庭逮捕」。
預防性羈押 逕行拘提 緊急逮捕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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